参加了医疗保险就所有医疗问题都解决了吗?
发布时间:2014-09-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下,由政府建立的一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基础性医疗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所谓“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指保障参保人员患病时能够得到目前经济条件下医保基金能够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需求。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并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原则及额度。基本医疗保险不等同于全部医疗保障,它分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它只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当中最基础、最低端的部分,不可能满足参保人员的所有医疗需求。部分参保人员认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治病就有了保障,只要是治病需要,无论采用什么治疗手段、花多少钱,都理所当然由医保基金来支付”,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是扶贫济困资金,它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政策规定。早在1998年底,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就在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明确指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确保医保基金的“专款专用”,不能把基本医疗保险办成社会救济,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能力也不应当包打天下。
至于一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因病致贫影响基本生存的问题,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正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它的运行规律和制度缺陷,我们的政府、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才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会医疗救助制度、慈善助医制度、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进一步化解医疗风险的制度,也只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将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风险降低到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各项制度的设计初衷和资金性质来看,应该说,越是后面环节的制度安排,其覆盖面越窄,目标指向越具体,在处理情况特殊的具体个案时较前面的制度更具有灵活性。确属因病致贫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可通过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或直接到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工会、慈善会等部门咨询政策、寻求帮助,也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