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加医保后就对职工的医疗问题一概不管了吗?
发布时间:2014-09-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是城镇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就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合理分担医疗费”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包括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联的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以后,剩下部分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对本单位那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医疗费特别高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绝大部分医疗费后,仍无力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症病患者,单位有责任尽可能的给予帮助,具体措施包括: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向有关部门(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民政、慈善会、街道、社区、居委会等)争取困难救助、倡议单位职工捐助、呼吁社会奉献爱心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适当拿出一部分资金来给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最大限度地化解他们的医疗风险,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单位、党组织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疾苦的关怀。这也是用人单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