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焦”DRG绩效评价 纵深推进医保改革——DRG点数法付费绩效评价办法在我市落地实施
来源:市医保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及DRG付费国家示范点建设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我市制发《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体育投注注册基本医疗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DRG点数法付费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协同推进医保和医疗高质量发展。
聚焦全面管理,助推改革活力持续增强。一是评价范围全面。将全市61家实行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评价对象,实现绩效评价医疗机构全覆盖。二是评价指标全面。绩效评价指标分为评价指标和监测指标,包括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53个,从基础管理、医保目录管理、医疗管理、医疗效能、满意度和信用管理六方面评价监测,实现评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评价办法全面。绩效评价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专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信息化监测、现场检查、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强化评价工作。
聚焦精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绩效。一是通过对DRG广度指数、难度指数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行指标进评价,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拓宽覆盖病种范围、提升诊治能力和医疗技术难度。二是通过对费用消耗指数、时间消耗指数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率指标进行评价,促使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诊疗,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三是通过对再入院率、低风险组死亡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指标进行评价,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安全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聚焦结果运用,确保基金高效安全使用。一是充分应用日常评价结果,建立负面清单,将查实“体检住院”“挂名住院”“不符合出入院指征住院”“分解住院”“升级诊断”“高套点数”“骗取医保基金”的病例,不予结算点数,并根据违规违约程度按相应倍数扣除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点数。二是充分应用年度专项评价结果,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得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点数奖罚、暂停支付、中止或解除协议处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高效安全使用,协同推进医保和医疗高质量发展,为参保群众提供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